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λ许可
二、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目¼》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Χ 》
国家质检总局《锅¯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锅¯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三、事项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决定
办证时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含发证前公示5个工作日)
四、事项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事项办理条件
基本条件和能力:
1.具有法定资格;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特种设备制造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确保生产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5.专业性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承诺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λ印鉴)(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承诺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λ印鉴)(一份)
4.许可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承诺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λ印鉴)(一份)
5.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6.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资料(一份)
五、事项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决定;
3.申请人(准予受理的)在完成特种设备样机制造、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合格后,自行选择经国家局指定的具有相应项目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评审报告提交发证部门;
4. 发证部门在接到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事项服务标准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事项办理部门
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特设处。
八、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九、事项收费及依据
收费依据: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云劳[1993]173号
收费标准:按项目收取
十、事项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
1.发证部门决定批准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证书;
2.发证部门在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发证信息。
十一、事项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