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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许可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气瓶、罐车充装许可

 

二、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目¼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Χ

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三、事项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决定

证件办理时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含发证前公示5个工作日)

 

四、事项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事项办理条件

基本条件和能力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以及与充装能力相适应得自由产权气瓶;

5.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6.专业性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承诺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λ印鉴)(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承诺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λ印鉴)(一份)

4.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承诺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λ印鉴)(一份)

5.气瓶使用登记表;

6.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五、事项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3.申请人(准予受理的)在完成试运行工作后,自行选择经国家局指定的具有相应项目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评审报告提交发证部门;

4.发证部门在接到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事项服务标准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事项办理部门

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特设处。

 

八、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

 

九、事项收费及依据

收费依据: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云劳[1993]173

收费标准:按项目收取

 

十、事项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

1.发证部门决定批准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证书;

2.发证部门在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公布发证信息。

 

十一.气瓶、罐车充装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