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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安全监管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的函》的通知

云质监办特〔201716

 

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现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安全监管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的函》(质检特函〔201663号)转发你们,请各级各部门结合监管实际抓好落实,加强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横向联系,切实加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执法打假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力度。

附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辆安全监管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的函(质检特函

     201663号)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7125

 

附件 :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安全监管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的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旅游观光车行为的函”(公交管〔2016718号)收悉。经认真梳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如下:

一、关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监管范围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级质检部门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为“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经国务院批准,20101月,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20141030日,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在新修订的目录中,将“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名称修改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二、关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监督管理

为保障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三区”)内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使用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各级质检部门对“三区”使用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实施制造许可、使用登记、现场监督检查等。

质检部门从未颁发低速电动车的制造许可证。质检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设备类别明确标注为“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或“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使用登记后颁发的车辆牌照也明确标注了“厂内” 或“场内”字样。

三、关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下一步监管措施

各级质检部门将加强“三区”内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安全监管,严格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企业的制造许可和使用登记,加大获证制造企业监督抽查和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企业非法制造、超范围制造,并在限定的“三区”内使用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建议

(一)由于质检部门没有道路执法权,对于在道路上行驶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建议你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监管;发现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获证企业涉嫌非法制造、超范围制造的线索和证据时,建议你单位及时移交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依法严肃调查处理。

(二)建议建立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