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预警通报> 省局文函
云南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有关燃煤锅炉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质监办函〔2017〕165号

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检院、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各行业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9号)、国家质检总局《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及上级部门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系列要求,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监管责任,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做好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局近期对各州市燃煤锅炉使用登记情况开展检查发现,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全省各州市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20吨/小时、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增加幅度保持(包括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同程度反映出各地工作距离省政府提出的“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目标有较大差距的问题(初步统计相关数据见附件)。省局现就进一步严格燃煤锅炉准入与退出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落实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通知》(云质监办特〔2017〕60号)文件要求。对于地方政府明确规定的区域限制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实施锅炉安装监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燃煤锅炉相关工作。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锅炉使用登记信息,严格监督属地监管部门对国家或地方政府淘汰燃煤锅炉规定的落实。对于淘汰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予以定期检验,州、市和县级监管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办理注销使用登记手续,及时报废。使用单位未按时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要以公告的方式注销其锅炉使用登记证。禁止已淘汰锅炉移装使用。

三、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要责令其停止使用,依法查处。

四、强化特种设备动态数据管理。各地要对属地燃煤锅炉台帐进行全面梳理,跟踪检查,清理燃煤锅炉数据,确保在用锅炉数据真实可靠,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信息要及时录入数据库,完善动态管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是各级各部门一项重中之重任务,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把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各州市局需将文件要求布置落实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履职不到位,失职不作为的,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